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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人民領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,均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

發佈者 : 徐人事主任
一、依據臺中市政府114年4月1日府授人力字第1140085298號函轉大陸委員會114年3月26日陸法字第1140400280號函規定辦理。
二、大陸委員會114年3月26日陸法字第1140400280號函以,臺灣人民領有中共居民身分證或定居證,均屬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條之1規定,違反者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及其在臺灣地區選舉、罷免、創制、複決、擔任軍職、公職及其他以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所衍生相關權利,並由戶政機關註銷其臺灣地區之戶籍登記;但其因臺灣地區人民身分所負之責任及義務,不因而喪失或免除(第2項)。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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